一、由一方父母出资,并以自己名义购房
此种情况下,该房属于父母的财产,子女离婚后无权分割他人的财产。
二、由一方父母出资,以自己子女的名义购房
此种情况下,该出资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的行为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若无其他约定的,恋爱关系终结时,另一方不得分割。
三、由一方父母出资,以双方名义购房
此种情况下,应视为一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若没有按份共有的约定,应为共同共有,恋爱关系终结或离婚时,另一方可予以分割。但由于房屋价值很高,出资方添加另一方的名字也是为了能缔结婚姻关系或婚后能维持婚姻关系,因此,法院就会基于公平的角度综合考量,并不会完全支持未出资方的产权份额。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此类情况下,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如果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四、由一方父母出资,以另一方名义购房
在此种情况下,一般是由出资一方基于两人能结婚共同生活的前提下而为的给付。恋爱不成时,对于房产归属或对于另一方出资款是否需要退还往往会发生纠纷。
上海法院将这类案件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婚房的给付发生于订立婚约之后,为了共同生活而进行的,但最后没有共同生活,另一方也就无权继续占有,从而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
五、由父母出资,以一方子女名义购房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如果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该不动产应依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六、由双方父母出资,以双方子女名义购房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婚前父母双方为购置房屋出资的,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等同于子女的出资,应为按份共有,各自按照出资份额享有相应的物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