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有多个保证人时部分保证人的责任能否免除
来源: | 作者: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1-03-18 | 5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间借贷中有多个保证人时,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否已经免除? 




【案情】 

2011年119日甘某向饶某借款3万元,甘某向饶某出具“今借到饶某人民币叁万元正,甘某,2011119”的借条。李某、高某当时在场,并分别向饶某写了一张内容相同的担保条:同意对甘某所借饶某的叁万元担保偿还。饶某于201135日、7月;20124月、5月、7月、9月;20135月,均找过李某催还该笔欠款,李某以种种理由拒还。自借款后,甘某、高某下落不明,失去联系。饶某因多方催款未果,遂于2014227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甘某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 被告李某、高某对甘某所借款负连带还款责任。 

 

【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高某的保证责任是否已经免除? 

本案被告李某、高某为被告甘某提供的借款保证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原告饶某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的被告李某行使了保证债权的请求权,该请求权行使的效力及于另一连带共同保证人即被告高某,被告高某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解析】 

《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最高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从以上法条看,无论两个以上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时间是否先后,无论两个以上保证人主观意思是否联络,只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均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对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连带共同保证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任何一个保证人行使保证债权请求权之时,基于连带之债质的规定性,既是该保证人保证义务显性发生之时,也是各保证人对外连带对内分担的连带之债法律关系显性发生之时,债权人这一保证债权请求权的效力,自然及于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7号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