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一看音乐侵权在国外是如何处理的。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了对个人下载并上传音乐的侵权诉讼。在美国唱片业协会诉托马斯一案中,托马斯由于通过kazaa软件下载并上传了24首歌曲,而遭遇"天价索赔",即每首歌9250美元,总价达22.2万,另外还要求律师费50万元也由原告支付。关于原告对于被告的“事实传播行为”的举证不能暂且不论。但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美国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容忍度是相当低。相比起来,我国的著作权侵权问责还停留在对商业软件,以及以行政处罚为主的手段上。
根据伯尔尼公约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协定,其保护范围 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
“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哑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作品,实用艺术品,地理学、解剖学、建筑学或科学方面的图表、图示及立体作品等。
其次还包括“演绎作品”,即翻译、改编、乐曲整理,以某一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造,只要不损害原作的著作权,这种改造就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公约》生效时保护期未满的作品也给予保护,即有追溯力。
但我国的著作权保护以行政保护更为有效,只要有明确的证据,即可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投诉。比如网易云音乐,由于其侵犯了腾讯公司1542部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近日经过听证会,被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处罚25万元。
当然,被侵权人也可通过向法院诉讼获得赔偿。上述案件已经同时被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诉前禁令,即近日将进入诉讼程序。
早在2014年1月, QQ音乐联手相信音乐、乐华圆娱、华谊音乐、杰威尔音乐、华研国际、美妙音乐等海内外知名唱片公司组建数字音乐维权联盟后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的首次正式维权行动-对酷我音乐提出诉讼。
相比起来,国内的音乐著作权更多是针对盗版公司或者软件,针对个人的几乎没有。而个人有可能被追责的情况下,仅仅在于做了大范围的传播行为(类似于侵权的公司或者软件)。
由此看来数字音乐或其他音乐格式的图片免费下载的现象将渐渐消失。
相关法律条文: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