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开发商违约情形比较多的是逾期未办理房产证(俗称过户),导致购房者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权属证书,可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少开发商自身能力有限,完全是靠购房者的钱去拿地贷款再建房,企业资金十分紧张,如果中间某个环节出问题,或者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发生变化,会导致开发商资金链断掉,要么烂尾楼出现,要么工程完工后因无资金清偿土地银行抵押贷款,银行抵押贷款未如期清偿则又导致开发商无法如期办理过户手续。开发商逾期未办理房产证时,购房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一、追究违约责任
1、有合同约定
一般的购房合同会约定违约条款:在首付款付清后多少月内或者一个固定日期前办妥权属证书交付购房者,如果逾期,不超过30日的,支付多少违约金。
2、无合同约定
无约定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1、有合同约定
一般的购房合同会约定违约条款:在首付款付清后多少月内或者一个固定日期前办妥权属证书交付购房者,如果逾期,不超过30日的,支付多少违约金。而超过30日的,购房者有权退房,开发商在收到退房通知后多少日内退还已付购房款,或者购房者可以选择继续要房。
2、无合同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三、理性选择追究方式
如果出现开发商逾期办证的情形,购房者首先应当理性考虑是退房还是留房要违约金,如果房地产市场行情不好,一般可以考虑退房,而房价上涨幅度比较大且行情不错的,购房者应当优先考虑留房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如果退房的,购房者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或者先行按照合同约定发函通知退房或通知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退款,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约定退款的,则直接起诉开发商并且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这里也提一下,房地产市场行情不好时购房者退房开发商一般都不会按照约定退款,基本上要通过诉讼解决,如果房价涨幅较大,购房者已提出退房,开发商一般会按照约定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