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奉贤聚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之法律意见书
(2015年1月6日)
致:上海奉贤聚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奉贤聚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奉贤聚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现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之合法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基于如下前提出具法律意见:
1、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文件资料,并采纳了公司上述承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4年12月19日上午10点,公司召开上海奉贤聚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当日向全体股东发送《上海奉贤聚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定于2015年1月6日上午10点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12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hina-see.com)上刊登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即《上海奉贤聚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4-01)(以下简称“《公告》”),告知此次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议题。截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已收到股东全部有效回执。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月6日上午10:00在上海市奉贤区德丰路299弄1号303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丰林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公告》和《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6日会议当天,出席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共计10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10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上述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表决程序,采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4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定向增资方案》
表决结果:
赞成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会议以符合法定比例的票数通过该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定向增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会议以符合法定比例的票数通过该议案。
3、《关于聘请上海日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奉贤聚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定向增资的财务顾问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会议以符合法定比例的票数通过该议案。
4、《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
赞成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会议以符合法定比例的票数通过该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由公司和本所各执壹份,均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奉贤聚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王保红 律师
崔喜建 律师
日期: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