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聚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 | 作者: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3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顾问单位于2015年1月6日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增资,我所王保红主任与崔喜建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会,并于会后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告编号:2015-01


上海奉贤聚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奉贤聚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在上海市奉贤区德丰路299弄1号303室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2日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网站(www.china-see.com)刊登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4-01)。会议由董事长李丰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 名,均为法人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定向增资方案》; 
本次定向增资拟发行不超过500万股(含500万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2元,融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具体定向增资内容详见《公司定向增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定向增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有关本次定向增资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定向增资工作需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所有材料的准备、报审;
2)定向增资工作上级主管部门所有批复文件手续的办理;
3)定向增资工作备案及股东变更登记工作;
4)公司章程变更;
5)定向增资完成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上海日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奉贤聚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定向增资的财务顾问的议案》。
拟聘请上海日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奉贤聚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定向增资的财务顾问。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拟根据经营范围变更结果、定向增资结果及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的要求完善、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王保红   崔喜建
3、律师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
格、议案提出和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未发现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奉贤聚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奉贤聚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