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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政策下借名买车归谁?
来源: | 作者: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1-04-08 | 478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我国各地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猛,导致城市交通拥堵、大气污染等问题日趋严峻,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先后出台了汽车限购措施,遏制车辆过快增长。限购政策下,由于购车指标有限,出现了大量“借名登记”、“车户分离”等车辆的形式物权和实质物权相分离现象,引发诸多有关车辆所有权的纠纷。 

在车辆限购政策下,实际出资人与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购车指标但主张车辆所有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原告:齐某 

被告:王某 

2010年,北京市公布《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在本市购车必须具有购车资格。同年,被告王某出资在北京购买某品牌轿车一辆,初始登记在自己名下。2010721日,被告将该车转移登记至原告齐某名下,但车辆至今由被告实际占有使用。原告为了避免被告继续使用车辆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遂起诉要求确认车辆归原告所有,要求被告立刻返还诉争车辆,原告愿意支付被告车辆折价款。至判决作出前,原告具有购车资格,被告不具有购车资格。 

【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诉争车辆归原告所有。被告王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王某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分析】 

在限购政策下,车辆实际出资人和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时车辆归谁所有,实际出资人能否取得车辆所有权? 

机动车所有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继受取得。《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物权的设立采登记对抗原则,即登记不是取得机动车物权的必要条件,但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机动车的实际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对车辆具有实质所有权。但在限购政策下,对于车辆实际出资人能否取得所有权就会出现分歧。 

从行政法角度看,购车指标是一种行政许可,是行政相对人购买车辆的必备法律资格。如果不具有购车指标,实际出资人能否取得机动车所有权呢?对车辆实际所有人不能由于出资而当然取得所有权,否则就很容易规避限购政策。购车过程中,当所有权的取得需要以具备某种资格为前提时,不具备相应资格就无法取得所有权。 

车辆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方式取得,但如果行政规章设定了取得物权的相应资格条件,实际购车人又不具备相应资格时,无法取得车辆所有权。变相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在车辆限购政策下,实际出资人与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购车指标但主张车辆所有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借名买车的所有权风险还需当事人自行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