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按约定给我孩子抚养费,能找他要违约金吗?
近年来中国离婚率逐年上升,因抚养费引起的纠纷也逐年增多。在父母一方违反约定,长期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儿童可以起诉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要求其支付抚养费,那么要求支付违约金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我们来具体分析。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27日张某与李某签署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婚生子李小某由其张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2014年5月28日,张某与李某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李小某随张某共同生活,李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李小某18周岁止。但自2012年11月,李某不再按照约定给付抚养费,张某遂代表李小某将李某诉至法庭,要求其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抚养费和违约金。

【审理过程】
 
审理中根据夫妻分居协议证实李某应给付李小某抚养费的数额、时间及逾期未履行的违约金。李某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分居协议是在张某胁迫下签署的,且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违反法律规定。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李某主张分居协议是在张某胁迫下签署,却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其主张不予认可;其与张某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李某理应按约定支付抚养费;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

【法院观点】
 
抚养费给付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本质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非父母双方的约定。因为抚养费具有人身属性,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父母双方对未支付抚养费的逾期利息或违约金进行了相应约定,也不能够支持,原因是不能让另一方因未支付抚养费的行为而从中获利。
就本案而言李某对李小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需根据其与张某的约定支付抚养费,但违约金条款不能被支持。
 
【小编普法】
 
抚养费属于人身权利范围而非经济行为范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父母间达成的关于抚养费的协议具有人身关系属性,是不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因此自然也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抚养费违约金。另外,人身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基于人身关系的债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抚养费纠纷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有可能造成垫付抚养费一方因对方长期不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而获利,实践中垫付抚养费一方要求未支付抚养费一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