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起诉业主跳单,证据不足可不行!

  2021年10月的一天,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经纪公司)负责人F总拿着一份判决来到我所咨询。其咨询案件的法律关系是简单的——经纪公司受房东委托给一家教育公司提供了看房的中介服务,并促成双方租赁意向的达成;但房东却不承认其与教育公司间的租赁合同是经纪公司促成的,拒付中介费。按约定房东应该给经纪公司支付中介费约160万,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经纪公司把房东告上了法庭。按说提供了中介服务,收取中介费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经纪公司却在这次诉讼中败诉了。F总就是在这个背景下找到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王保红主任律师、马亚丽律师咨询,希望能给予帮助。


王律师和马律师在看完F总带来的材料后发现,其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中有诸多漏洞,比如带看客户没有直接与房东签约,而是由其实际控制子公司与房东签署的《租赁意向书》,看房主体与签约主体不一致;最致命的一点是《租赁意向书》中载明的房屋地址与实际成交的房屋门牌不能对应;房东主张《租赁意向书》载明的房屋即经纪公司带教育公司所看房屋与最终成交的房屋不同;法官采纳了房东的观点。一审法院判决经纪公司败诉不是 “瞎判”,而是经纪公司的证据不足。

房东在中介的帮助下与教育公司达成了房屋租赁的合意,却否认经纪公司提供了中介服务并拒绝付中介费这种行为按行话来说叫做“跳单”。在庭审中想要认定“跳单”成立需要从以下方面证明:一,中介机构提供了房源信息或者成交机会,并且积极提供了媒介服务;二,委托人利用该信息、机会避开中介机构与第三人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三,委托人签约对象为中介带看客户或者带看客户关联主体,四、带看与成交系同一房源;五,看房委托人主观上存在逃避支付佣金的恶意。

经过咨询经纪公司决定委托王保红主任律师,马亚丽律师作为其二审代理人。针对《租赁意向书》中载明的房屋地址与实际成交的房屋门牌不能对应这一问题,团队律师走访了城市规划局、建交委、测绘中心、派出所;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相关材料才最终证明《租赁意向书》中记载的房屋地址系成交房屋在建时临时的地址,《租赁意向书》中记载房屋与实际成交房屋为同一房屋。针对一审提交的证据中的其他漏洞,王律师和马律师额外收集并整理出了8组证据对其一一填补,最终使得二审法院认定带看和成交系同一房源,带看客户公司实际控股的子公司签约仍视为有效成交,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改判要求房东支付经纪公司中介费160余万元,一审二审诉讼费也均由房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