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证监会宣布就修改《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并直接表示此次修改的重点是规范重组上市,即借壳上市。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修订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细化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的认定标准;二是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资炒壳,取消配套融资,遏制短期投机炒作;三是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责任,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加大问询力度。
一、规则提高了“借壳”门槛和“卖壳”成本,有助于强化退市制度刚性,缓解“退市难”的局面。
原来的借壳上市标准是同时满足“控制权变更”和“上市公司收购的资产占比超过原资产的100%”两个条件,这次让覆盖面变得更广,第二条除了资产之外,如果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股份任一一个占比超过了100%,都算借壳上市。即便这些指标没有超过100%,如果重组后主营业务发生了变化,也算借壳上市。
此次修改规则设置了三重约束 :新规从量化标准上增加指标,将所购买资产的规模,从原有的资产总额单项指标调整为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股份等五个指标,只要其中任一达到100%就认定符合交易规模要件。
二、新规增设主营业务根本变化的特殊指标,即原主营业务不能变,由监管层判定主营业务是否产生了根本变化,一旦认定,就属于借壳。
三、新规直接取消了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对重组双方的实力都提出较高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与新进入控股股东的股份都要求锁定36个月,其他新进入股东的锁定期从目前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
四、修改后的《重组办法》要求,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违规或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卖壳”。
本次重组办法的修订是证监会打击炒壳的延续,力度还是比较大的,既严格了借壳的审查,又提高了对借壳方的实力要求,会增大借壳上市的难度,减少借壳的需求量,从而 会导致壳资源一定的过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