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听到一位著名的主持人说:当你看见坏的事情,与其花时间精力与其争论,不如转身走开,去做更加值得做的事情。
从我的本性来讲,不能再同意了,何必为了一点小事伤心费神呢。
但从我的职业来讲,又还是不赞同的。
我们老百姓自古以来讲究“息讼止纷”,打官司被视为迫不得已的手段。电视里常常出现的场面是,某个悲愤交加的当事人把大状(古代代理官司的)拉出来:“我倾家荡产也要和你闹!”
进化到现在,虽然人们的法律意识强了很多,但法律手段仍然是最后的选择。
我们习惯于和他人协商,从而得出一个折衷的方案。你退一步,我退一步,海阔天空,闹什么闹。
如果有一方特别轴,或者驴脾气,或者就是要你好看,怎么办?
我们会找关系,威逼利诱,不要这样,大家还是要好好相处的,这样以后你怎么混?
实在没办法了,闹上法庭,大哭大闹,颜面尽失,语无伦次,寄希望于律师力挽狂澜。要是还不行,干脆找黑社会做了。
但是正确的做法是,法律可以作为策略手段,或者解决问题的方法,有理智、有尊严地去争取自己的权利,特别是,有理性地在法庭上发言,必要的时候,把它当成一个谈判场合,上去下来都谈笑自若,无可非者。
如果某某是抱着“我要让某人好看”的想法来找律师,我会劝他还不如找打手比较快,因为法律手段,特别是诉讼,耗时耗力,到最后结果还不一定如己所愿。
但法律是一种理性的解决方式,它会把事实从情感中剥离,留下简单的逻辑链,随着各种因素的叠加,当然,也会产生数种可能性。
如果我是当事人,我会把筹码在法律的框架内尽量对我有利,然后呈递给法庭,然后享受胜诉,或者愿赌服输。
当然有人会说,如果遇到不公平的法官怎么办,如果有人行贿怎么办。还不如找关系呢。
然而,如果证据本来有利,法官再偏颇,也要考虑到上级法院和再审法院的影响。如果本来不利,通过各种关系去胜诉,却有很大概率三五年之后会翻盘。
世间因果,多半如此,福祸相依。
既然这样,还不如依照正直的规则,用理性的方式,去为自己的权益呼喊。因为这种呼喊,不仅是为自己,也是推进了社会的进步。
正如在经济学上,我更信奉亚当·斯密,当每个人都追逐自己的利益时,他经常促进了社会利益,其效果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其效果要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