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金融办〔2014〕85号
各区(县)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工商局
2014年6月5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行业布局结构、提升本市小额贷款公司整体发展水平,促进本市小额贷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际,经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并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度调整准入条件,持续优化布局结构
(一)各区政府(县)主管部门应在市推进小组的领导下,结合区域经济规模、特色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规划本区(县)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布局结构,着力营造公平竞争、风险可控的市场环境。
(二)支持有经验、有影响、有实力、有特色且信誉良好的企业在本市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无关联关系的发起人不少于三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70%。
(三)为提高本市小额贷款行业的业务创新和风险防控能力,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市推进小组在发起设立环节,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逐步拓宽融资渠道,有序推进创新发展
(四)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成效显著,确需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优先进行增资扩股;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进行股权融资。
(五)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合规经营、风控良好,主体信用评级及主管部门合规评级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采取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发行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等债务融资方式,融入不超过净资产100%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
(六)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转让,并可探索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七)支持中心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积极稳妥开展“同城化”业务、服务本市其他区(县)“三农”及小微企业客户;经营规范、运行良好、确有业务发展需要的小额贷款公司,市金融办及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支持其在本市相关区(县)设立分支机构。
三、加大扶持引导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八)按照简化流程、提升效能、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流程,逐步简化审批环节。
(九)各区(县)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本地区“三农”和小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措施,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对区(县)政府给予初创期小额贷款公司的财政补贴,市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一定支持。
(十)市金融办及区(县)政府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为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便利条件;进一步加强对创业融资的扶持力度,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客户利息补贴政策的覆盖面。
(十一)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各类信用信息查询系统,降低征信成本,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查询和使用,切实防控贷款业务的信用风险。
(十二)鼓励银行、保险、融资担保等各类机构不断深化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保险、担保等各类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关机构开展保险代理等业务合作,扩大服务领域,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
(十三)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应积极搭建小额贷款公司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各方沟通合作的平台,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会员服务,积极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增强行业风险防控水平,持续提升行业自律管理与规范发展能力。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四)进一步加强市推进小组成员单位与其他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及时提示、预警行业发展中的新趋势、新风险,及时总结交流行业发展与监管方面的经验和做法,推动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五)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区(县)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协同,探索开展监管履职评价,在对各区(县)机构准入、审批授权等方面逐步加大评价结果的运用力度。
(十六)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工作,深入开展合规评级管理,探索运用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十七)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不断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诚信管理体系。
(十八)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经营中弄虚作假,或损害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市、区(县)两级主管部门可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九)探索建立健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机制。对风险较大、经营难以持续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引导其依法解散、破产,或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收购兼并。对违规经营、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14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原《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沪金融办通〔2010〕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