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八大风险!
来源: | 作者: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3-01-03 | 379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人说:“挂名法人代表就是背锅侠。”也有人说:“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出事后要被法办的人。”实践中,很多人经营着一家或多家公司,却不愿意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是让自己的员工或者其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华勤律师在此为您总结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承担的八大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一、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定代表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一般同时兼具董事或高管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若法定代表人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便利或者协助的,其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协助抽逃出资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进行认定。法定代表人主观上具有与抽逃出资的股东共同侵权的故意,并且客观上实施了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如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个人账户信息、协助其转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等,则应当认定法定代表人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了便利或协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认定是否构成协助抽逃出资,需要从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与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行为两个方面予以考量,如是否存在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个人账户信息、协助转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等。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的特定期间内实施不合理减少企业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企业如果在破产程序的特定期间内,实施了不合理处分企业财产、个别清偿、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可能导致破产企业财产减少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企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措施

在司法强制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为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会被司法机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限制出境措施。限制消费的措施包括: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此外,因企业欠缴税款或者存在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其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被阻止出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四、因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将被同步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也会在相关信用网站或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并向社会公布。因此,当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法定代表人的经济利益、法律权利、个人安全也可能会因个人信息被同步公开而受到威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相关材料的移交核查、财产状况的调查管理、申报债权的认定等工作,均需要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给予高度配合。为了破产工作的顺利推进,法律规定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擅自离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训诫、拘留、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六、曾担任破产清算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对法人的经营管理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性,防止市场经营主体恶意逃避法律责任,如果曾担任过破产清算的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的,在一定期限内,其不得再担任其他公司、非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如企业违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则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企业在登记设立、经营管理、清算注销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企业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亦有可能被相关行政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是否因企业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需要结合企业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案件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此时法定代表人将被认定为该单位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其对单位犯罪行为并不知情或者并未参与该单位犯罪行为,此时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亦即仅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身份,并不当然得出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结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项 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