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即将施行
来源: | 作者: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3-02-28 | 424 次浏览 | 分享到: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登记指引第1-3号于2023年2月24日正式发布,本文现就此次新规变动的重点作以下引述。



生效日

本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十三)、(十四)同时废止。其他与私募基金运作相关的《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旧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协会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新规办理。


公司主体层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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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及经营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不得包含“金融”、“理财”、“财富管理”等字样,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中证”等字样,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

实缴资本及高管持股安排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法定代表人、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

提请登记时限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应当以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为目的而设立,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因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变化等情形需要暂缓办理登记的除外。

经营场所稳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不得存在与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混同办公的情形。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于 12 个月,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股东层面要求

行业经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应至少5年。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不得存在严重负面诚信信息。

出资架构清晰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

实际控制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2)股权、财产份额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3)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但未改变实际控制人地位;

(4)因继承等法定原因取得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资持股要求


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且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集团化安排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规定,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合规、有效展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高管及员工层面要求

员工人数及高管兼职要求


《办法》规定,专职员工不得少于5人。原则上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及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不属于《办法》规定的兼职范围。

原高管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6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高管人员。

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和合规风控负责人。

高管从业经验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最近5年不得从事过冲突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24 个月内在3家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或者 24 个月内为2 家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前述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不予认可

投资业绩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其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基金期货产品业绩或者证券自营投资业绩,或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经理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业绩,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投资业绩应为最近10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不包括个人或者其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业绩应为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料。(不包括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基金备案

特殊风险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

(1)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

(2)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3)私募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

(4)私募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投资标的;

(5)基金财产在境外进行投资;

(6)私募基金存在分级安排或者其他复杂结构,或者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

(7)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向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标的,或者流动性较低的标的;

(8)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

(9)其他重大投资风险或者利益冲突风险。

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提示风险,对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初始募集规模要求


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私募证券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的实缴出资;

(3)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应当为1元人民币,在基金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

投资范围


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信息变更

主体信息变更


下列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1)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基本信息;

(2)股东、合伙人、关联方;

(3)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4)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实控权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协会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核查。(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或者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等情形,不视为实际控制权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另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前的管理规模也进行了要求: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指月均管理规模)。


信息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下列信息:

(1)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财务、经营信息以及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管理规模超过一定金额以及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报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3)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财务信息以及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基金规模超过一定金额、投资者超过一定人数的私募基金等,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中国证监会、协会要求报送的临时报告和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