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要点律师解读(2022)
来源: | 作者: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2-07-12 | 64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年6月2日,中基协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新规一方面提高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人员的专业性、稳定性要求,并强调人员的信义义务,另一方面两份承诺函的删减则减轻了管理人填报负担。

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登记须知》”)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登记材料清单2022》”)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股权创业清单2022》”)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股权创业清单2020》”)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

新规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一、提高并细化对实控人专业能力要求、诚信情况审查。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规定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 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并加强对实控人过往诚信记录情况的核查(详见本文第三点)。

二、将高管人员区分为一般高管及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在工作经历、专业能力方面分别提出要求,并提高负责投资高管的专业能力要求。

原《登记材料清单》要求现任高管或投资人员提供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含个人股权投资业绩)。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对于关于高管人员区分为一般高管人员及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在工作经验方面,要求一般高管人员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位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而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则要求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关于高管人员专业能力材料,对一般高管人员没有提出要求。而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则要求较多:首先,对成功投资项目的数量进行了明确,要求提供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其次,投资额上进行限制,要求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最后,列举了不作为股权类投资经验证明材料,如个人股权投资。

三、强化诚信信息填报,主要是对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合法合规及诚信信息及核查内容的细化。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从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方面,细化了诚信信息填报内容,加强过往诚信记录情况核查。对存在诚信问题、严重负面舆情、重大经营风险、错综复杂集团化运作等问题的申请机构,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四、新增申请机构高管人员稳定性的要求。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持任职稳定性。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未在申请机构出资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申请机构不得临时聘请挂名人员。

五、提高并细化关联方存在冲突业务时所提交材料的要求。

相对于原《登记材料清单》,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增加不得从事无关业务的要求,并明确规定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的冲突业务要求及高管人员冲突业务相关从业要求,具体规定为:

(1)申请机构自身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2)关联方可以从事冲突业务,但是需要取得相关资质(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

(3)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不能曾经从事或现在从事冲突业务(若前述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冲突业务)。除外的其他出资人不限制;

(4)    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冲突业务。

六、细化对于冲突或无关业务的合理性说明及合规风险安排的要求。

原《登记材料清单》仅规定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下已有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需提交新设同类型私募合理性说明。而新版《登记材料清单》规定同一机构、个人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制度安排等,应当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七、删除提交关联管理人出具连带责任承诺函及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共同出具承诺函的要求。

此前,根据原《登记材料清单》要求,申请机构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出具《连带责任承诺函》及《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共同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删去了此二项要求。

2022《登记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新版《登记材料清单》”)自2022年6月2日发布,为确保平稳过渡,中间设置3个月的过渡期,即自2022年9月3日起,所有新申请登记机构依照新版《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材料供基协审核。而《备案关注要点》自发布之日生效,原则上不创设新的规则,只是根据现有规则作出的一个相关说明,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请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业务。